- 一、精簡原因: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中央不再興建國宅之政策及國宅業務面臨轉型,又 考量住(國)宅業務係都市發展之一環,為求統一機關權責、提昇績效,爰將本府國民 住宅處(以下簡稱國宅處)裁併納入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處理超 額人力,特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 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現有員額百分之四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員額不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配合於編列年度預算時予以減列 員額。 (三)除因業務特殊需要,五年內不請增員額。 (四)機要人員如列為專案精簡之對象,該機要職缺及員額不予遞補並配合減列。 (五)一級單位以上之主管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列為精簡對象,如因 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不得遞補或代理,員額亦配合減列。
- 四、適用對象:在本局及原國宅處之預算員額且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職)、資 遺規定之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技工、駕駛及駐衛警察。
-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不 予採計。
-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退休(職)金、 資遣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依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規定辦理。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職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並自專案精 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 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支 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 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俸額、技術或專 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2.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工友(含技工),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餉給之慰助金( 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 ,減發一個月餉給之慰助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 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加一個月發給。支領慰助 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 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工餉及專業加給。 3.依規定辦理離職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及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月支報酬,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 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離職者,減發一個月月支報酬;但聘僱人員契約期滿日係 在專案精簡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月支報酬,依提前離職之月數發給。支領月支報 酬之聘僱人員於離職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離職 月數之月支報酬。 4.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辦理退職或資遣之駐衛警察,最高得一 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職或 資遣者,減發一個月薪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職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間內者, 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職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職、資遣生效 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職、資遣月數之慰助 金。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薪俸、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得 另加該項加給。
- 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 優惠之規定。
- 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 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 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 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不符請領老年給 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 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 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 九、專案精簡之資遣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領之給與,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 老年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 請領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給與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給與 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 十、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領取第八點補償金及第九點一次給與時,應附具切結 書,載明同意依第八點第三款及前點但書規定繳回補償金及一次給與。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職員退休及加發慰助金:由本府其他支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付項下支 應。 (二)資遣人員、工友、技工、駕駛、駐衛警察及約聘僱人員退休(職)遣離及加發 慰助金:由本局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部分,由本局依規定申請動支本府公務 人員(工)待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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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06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專案精簡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四字第09302514700號函訂頒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