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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7890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提昇本府公共服務水準, 加速本市經濟發展,特設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九)本府教育局局長 (十)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一)本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十二)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三)專家學者四名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 四、本會為配合任務推動,得設工作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並置幹事 五至八人,由本府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及財政局派人兼 任,辦理本會幕僚工作。
  • 五、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委員不克出席時,除專 家學者外,得指派所屬機關人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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