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提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 臺北市經濟發展,特設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 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產業發展局局長。 (四)工務局局長。 (五)交通局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文化局局長。 (八)捷運工程局局長。 (九)地政局局長。 (十)法務局局長。 (十一)主計處處長。 (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三)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委員不能出席時, 除專家學者外,得指派所屬機關人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推動,得設工作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並置幹事五至 八人,由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主計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現職人員兼 任,辦理本會幕僚工作。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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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0
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417500號函修正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