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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0006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提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 臺北市經濟發展,特設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代表一人。 (三)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交通局代表一人。 (六)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諮詢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委員不能 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外,得指派所屬機關人員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推動,得設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財政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並置 幹事七至十人,由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法務局、主計處及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指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工作。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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