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提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 臺北市經濟發展,特設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遴聘專家學者六人至十人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諮詢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三)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推動,得設促參專案辦公室,辦理本會幕僚工作、本府促參開發案及其 他重大開發案之相關業務推動。 促參專案辦公室成員組成如下: (一)執行長由財政局局長兼任。 (二)副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簡任以上人員兼任,或以聘用人員專任。 (三)工作人員由本府相關局處派員兼任,或以聘用人員專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但促參專案辦公室推動促參開發案所需經 費由本府各開發案權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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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0
臺北市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10591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5、7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