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 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更新企劃科: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 地區與單元劃定、更新計畫擬定與檢討、更新策略規劃之推動與協調 、更新基金運用與預算控制、更新事業經費補助、公共關係及公眾服 務等有關事項。 二 更新事業科: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事業之擬定、審議、核定 、監督管理及輔導等有關事項。 三 更新工程科:都市更新事業之監督管制與考核、推動整建維護規劃設 計與施工、經管物業執行重建、整建與維護、地區公共環境改善及更 新地區環境營造等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等有關事項。 四 更新經營科:街區活化之策劃、輔導與執行、經管物業之利用與活化 、公私合夥策略之推展及社區協力組織之經營等有關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務管理、研考業務及不屬其他 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秘書 、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科員、助理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9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都發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2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 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都發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都發局備查。
- 第 14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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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4003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12204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4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1年2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