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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29016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均溯自94年9月6日生效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置總隊長,承地政處 處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總隊長一人,襄助總隊 長處理隊務。
  • 第 3 條
    本總隊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開發地區之勘選、計畫書之擬定、報核、公告、土地分配、 點交、差額地價處理及區段徵收抵價地函件之核發等事項。 二、第二科:開發地區之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驗收、移管及土 地改良物之查估、補償及拆遷等事項。 三、第三科:全市三角、圖根測量、地籍圖檢測及圖籍管理等事項。 四、第四科:全市地籍整理、戶地測量、法院囑託測量及公共設施用地徵 收檢測等事項。 五、第五科:開發地區抵費地、抵價地管理及標 (讓) 售、重劃負擔總費 用證明書之核發、財務籌措及結算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事務、出納、財產管理、研考及不屬其 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總隊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技正、正工程 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技士、科員、管理師、技佐、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總隊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總隊長。 二、副總隊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總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臺 北市政府地政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地政處核定;丙表由本總隊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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