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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5314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及編制表;並自100年12月20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組織規程)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置總隊長,承臺北市 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總隊長一人,襄理隊務。
  • 第 3 條
    本總隊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區段徵收科:全市區段徵收案之研議、評估、用地取得、土地分配、 拆遷戶之安置事宜、土地之處分與接管、財務結算及成果報告等事項 。 二 土木工程科: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地區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驗 收及移管等事項。 三 控制測量科:全市控制測量、測量標管理及維護、逕為分割測量、法 院囑託測量、上級機關囑託測量及測量技術研究發展等事項。 四 測繪管理科:全市地籍整理、地籍圖檢測、圖籍管理維護及配合上級 機關研訂測量法令等事項。 五 市地重劃科:全市公辦市地重劃案之研議、評估、重劃計畫書之報核 與公告、土地分配、交接、清償、抵費地處分、核發重劃負擔總費用 證明書、財務結算、成果報告、督辦全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以及區段 徵收與市地重劃地區土地改良物之查估、補償及拆遷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資訊、研考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總隊置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秘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技正、 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技士、科員、技佐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總隊視工程施工需要,得設工地工務所,工務所置主任一人,所需人員 由本總隊總員額內分配之。
  • 第 6 條
    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 第 7 條
    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總隊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總隊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總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地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派員代理。 總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總隊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2 條
    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總隊長。 二 副總隊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副總工程司。 五 秘書。 六 科長。 七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總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地 政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地政局核定;丙表由本總 隊訂定,報請地政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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