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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文化三字第9021297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
  • 一、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因應演出,需要特聘及協演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特聘及協演人員依照本團節目策劃之需求辦理。
  • 三、邀請特聘及協演人員對象如下: (1) 大型藝術經紀公司專屬之表演藝術家。 (2) 知名國際大賽獲獎者。 (3) 知名客席指揮家、演奏唱家。 (4) 曾與國內外者著名樂團合作演出者。 (5) 由著名專家學者兩人以上推薦者。 (6) 國內外樂團成員或具有演奏水準之音樂家或音樂科系(班)優秀學生。 (7) 其他表演藝術及舞台技術相關人員。
  • 四、相關練習排演,由本團視實際需求另訂排演表。
  • 五、受邀之特聘及協演人員所需國內外交通、食宿及演出等費用,悉由本團依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
  • 六、以上特聘及協演人員受邀參與演出所需各項經費,均在本團年度業務計畫中依相關規定 支應,並簽訂演出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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