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處理選舉活動前置期間違規廣告 物,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二、廣告物之設置,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依規 定辦理者,由本府有關機關依本作業須知加強取締。
- 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構造為竹鷹架者,由本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工 務局) 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即時強制拆除。
- 四、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避難逃生設 備者,由工務局通知限期三日內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強制拆除。
- 五、空地上之樹立廣告高度在六公尺以上、十二公尺以下且其最大水平投 影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經確定可補辦申請程序而未依規定於一個 月內申請許可或經審核不通過者,由工務局通知限期三日內改善,逾 期仍未改善者,強制拆除。
- 六、空地上之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十二公尺或最大水平投影面積超過了三平 方公尺者,由工務局通知限期三日內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強制拆 除。
- 七、屋頂上之樹立廣告高度超過九公尺者,由工務局通知限期三日內改善 ,逾期仍未改善者,強制拆除。
- 八、汽球廣告高度超過一百公尺者,由工務局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 定,即時強制拆除。
- 九、違規張貼廣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環保 局) 分別依法查報拆除。 前項張貼廣告係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 等廣告。
- 十、未經許可設置之遊動廣告及公車站牌、候車亭設置之廣告,由本府交 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 及環保局依法查報取締,一般遊動廣告車, 由交通局通知限期二日內自行拆除,逾期仍未改善者,拖吊移置至保 管場強制拆除或於領車時自行拆除。
- 十一、捷運車站內之違規燈箱廣告,由捷運公司依法負責查報拆除。
- 十二、競選旗幟廣告非經許可不得設置於本市公共設施上。違規設置之競 選旗幟廣告,由用地管理機關以即報即拆方式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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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04
臺北市處理違規廣告物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建字第9044314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