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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9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八九府人一字第8901867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文化立市宗旨,落實本府各項文化政策,督導本府 文化相關事務,特設本府文化發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府文化藝術發展政策之統籌制定。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文化相關業務之協調、整合及督導。 (三)本市藝文空間及設施之調查、規劃。
  •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副市長一人兼任;委 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本府文化局局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新聞處處長 (七)本府主計處處長 (八)本府研究發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因本職異動,其委員身分自動喪失,由召 集人另聘(派)之。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幹事三 人,由本府文化局派兼之,辦理相關幕僚工作。
  • 五、本會報每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主持,必要時得邀請本府有關機關參與會議。另視實際 需要,得指定副召集人召集有關機關主管舉行專案工作會議。會報及專案工作會議得邀 請學者專家、社會相關人士、團體代表列席。
  • 六、本會報之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本會報邀請之學者專家、社會 相關人士、團體代表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送請本府各有關機關執行。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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