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妥善管理運用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以下簡稱本回饋經費),特依 臺北市新闢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 定設置臺北市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當地里、相鄰里里長、當地區區長、區公所會計人員一人為當然委員。 (二)附近相關地區地方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當地里、相鄰里里長推薦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本會主任委員權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會議並作最後決定。 (三)決行本會公文。
- 四、本會任務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辦理。
- 五、本會運作方式如下: (一)本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要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如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二)本會會議議決事項其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本會會議應由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團體或人員列席。 (三)主席對會議討論事項,認有涉及出席委員本身利害關係時,得要求該委員迴避或 不得參與表決。
-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領交通費。 本會所需人力,由委員會會議決之,並由主任委員聘僱之;如為專任者,其薪資依相關 規定辦理;如為公務人員兼任者,依行政院函頒之「統一彙整修訂軍公教人員兼職酬勞 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領兼職酬勞。 前二項所需經費,由本回饋經費支應。
- 七、本回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依本自治條例撥入之回饋經費。 (二)本回饋經費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 八、本回饋經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保管,金融機構之選定須經本會同意。
- 九、本回饋經費撥付對象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撥付對象以南港區公所及當地里、相鄰里里辦公處為限。 (二)南港區公所及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本會提報下一年度回饋經費需求。 (三)本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審查,並研提回饋經費使用計畫報環保局審核。 (四)南港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款領受之補助費用,其原始憑證 應自行留存備查,並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將補助款執行情形列表提報本章, 賸餘款並應繳還本會。
- 十、本回饋經費之運用,應依本會審查通過之回饋經費使用計畫辦理。 前項計畫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報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一、本回饋經費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程序:依第七點收入之款項,繳交金融機構撥入本回饋經費專戶收帳。 (二)支出程序:支出之款項,按照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依規定程序撥支。 (三)環保局依本自治條例所撥入之回饋經費毋需使用部分,應解繳市庫,編列於下 一年度預算。
- 十二、本回饋經費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結算餘存,應解繳臺北市市庫。
- 十三、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360號9樓,租用會址房舍所需經費,由本回饋 經費支應。
- 十四、本要點報奉臺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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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9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89)府環四字第8906519200號函訂定全文1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