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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9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89)府法三字第8911223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為輔導臺北巿 (以下簡稱本巿) 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 (含進修 學校) (以下合稱各校) 吸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致力於專項運動,提昇運 動水準,培養優秀運動人才,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第一目、第 三目、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訂定本辦法 。
  •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北巿政府教育局。
  • 第 3 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重點發展單項運動之本巿公立國民中學,為吸收優秀運 動人才,得依本辦法辦理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分發,私立國民中學應專案陳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經主管機關核定體育班及重點發展單項運動之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為吸收優秀運動人才,得依本辦法訂定招生甄試簡章,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辦理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之招生事宜。
  • 第 4 條
    國民小學畢業並設籍本市有居住事實者,德育成績總平均乙等以上,於最 近三年內取得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設有重點發展單項運動之國民中學申 請,經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分發: 一 團體競賽項目:曾獲得縣 (市) 級比賽前二名、省 (市) 級比賽前四 名,全國或臺灣區比賽前八名。 二 個人競賽項目:曾獲得縣 (市) 級比賽前三名、省 (市) 級比賽前六 名,全國或臺灣區比賽前八名。 主管機關為前項分發時,應就學生所屬學區學校,優先分發。
  • 第 5 條
    國民中學畢業或國民中學附設國中補習學校結業學生,年齡未超過十七歲 ,綜合表現成績總平均五分以上,並於最近二年內取得下列資格或成績之 一者,得報名參加本巿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優秀運動人才招生甄試: 一 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 動會或世界青少年運動會者。 二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者。 三 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錦標賽者。 四 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 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者。 五 曾參加需經國際分區預賽產生代表隊,再參加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 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者。 六 曾參加未經國際分區預賽直接報名參加之各種國際運動競賽,其實際 參賽國家或地區在七個以上,獲得前三名者。 七 曾獲得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團體或個人前八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八 曾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團體或個人錦標前八名或破大會紀錄者。 九 曾獲得教育部指定辦理之運動聯賽優勝,並取得保送資格者。 十 曾獲得教育部指定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升學輔導盃賽前六名,並 取得輔導升學甄審、甄試資格者。 十一 曾獲得各省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之單項運動競賽前四名 或破大會紀錄者。 十二 曾獲得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主辦各單項運動競賽前二名或破大 會紀錄者。 十三 其他各項資格或成績,得由學校另訂於招生簡章,並報請主管機關 核准後辦理。
  • 第 6 條
    各校單獨辦理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前,提報招 生簡章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辦理招生;於每年六月底前檢送錄取考生名 冊及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備。 如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取消該校辦理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資格。
  • 第 7 條
    各校辦理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以不超過三種運動項目為原則,各項運動 項目招生人數以基本組隊人數範圍內為限,其名額以各校核定招生名額百 分之三為上限 (含教育部分發運動績優甄審、甄試全校名額) ,不占該校 核定招生名額。 各校辦理招生時,有超過前項規定上限之必要者,應於提報簡章時敘明理 由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其超過百分之三部分,應占該校核定 招生名額。
  • 第 8 條
    本巿公私立國民中學招收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七月十 五日止,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提報主管機關核定分發: 一 成績證明:團體項目應檢附績優證明書及秩序冊;個人項目應檢附獎 狀影本或主辦單位所發之證明文件。 二 家長同意書。 三 招收學生名冊壹式二份。
  • 第 9 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設有體育班之本巿公私立國民中學,其學生甄別方式,由 學校成立甄別小組,訂定甄別辦法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辦理甄別學 生或轉學生。 參加前項甄別之學生,由其家長向學校申請報名,不受學區或其他招生考 試限制。 經主管機關核定設有體育班之本巿公私立國民小學,準用前二項規定。
  • 第 10 條
    本巿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科目分為學科及術科,其 規定如下: 一 學科:國文、英文、數學測驗。 二 術科:運動專長測驗。 前項甄試科目,由該校自行命題或採行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就學 科考試合於標準者,依術科成績優劣順序錄取。
  • 第 11 條
    依本辦法入學之學生,在學期中如不願接受訓練及參加比賽者,其非依學 區就讀者,應由學校依規定輔導轉學。
  •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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