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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文化三字第09533308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立美術館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實典藏,建立特色,以供展覽研究及促進美術之 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三、本館蒐藏以二十世紀以來國內外著名美術家,具有創意及歷史性、代表性之優秀美術真 蹟作品為主。
  • 四、本要點所稱美術品係指雕塑、油畫、水墨、膠彩、書法、水彩、版畫、綜合媒材、攝影 、設計、工藝、陶藝、素描及其他各類創作作品。
  • 五、本要點所蒐購美術品如次: (一)本館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二)各畫廊及其他公開展覽之優秀作品。 (三)在美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國內外美術教育有特殊貢獻之美術家作品。 (四)世界藝壇公認或與中國美術史互為影響之國際名家作品。 (五)其他國際性具有特殊藝術價值之珍貴作品。
  • 六、本要點擬蒐購之美術作品,由本館先請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予以購藏。
  • 七、蒐購美術品所需經費,由本館編列預算支應。
  • 八、美術品經蒐購後應辦理登錄及保險,並列入財產管理。
  • 九、本要點經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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