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特設臺北市 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投資獎勵申請案資格條件之審議。 (二)投資獎勵申請案獎勵項目之審議。 (三)有關投資獎勵案之協調、推動及整合等事宜。 (四)其他應經本委員會審議之相關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委員十四人由本府主 計處處長、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財政局局長、產業發展局局長、勞工局局長、都市發 展局局長兼任,餘八名委員由市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為配合審核個案之需要,得另邀相關學者專家、業界代表 或本府人員二至三人列席諮詢。
- 四、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代理關係, 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者。 (三)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任委員得令其迴避。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派員兼任,辦理本委員會幕 僚行政作業。
- 六、本委員會會議之舉行,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七、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2005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05484100號函修正發布第3、5、7點條文;並自96年9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