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5-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環五字第104305427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3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解決「超強電力用環保點亮台北-廢電池抽 新電腦」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頭獎中獎爭議補發放事宜,經本局邀請財團法人消費 者文教基金會、律師、本府法規委員會、本局相關單位及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代 表共同會商後,特訂定本原則。 有關本活動頭獎中獎補發放事宜,依本原則辦理。
  • 二、本原則補發acer T240系列或同等級筆記型電腦共計99台。
  • 三、發放順序如下: 有下列情況,經向本局完成登記,並以切結書切結曾參加本活動且自認中獎者: (一)排序第一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排序第一類: 1.本局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公開抽獎之三位得獎者。 2.經司法機關或本局調查確認者。 3.提出相關證據足資證明得獎者。 (二)排序第二類 持有本活動抽獎券收執聯,且姓名、券號與中獎名單完全相同者為排序第二類。 (三)排序第三類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本活動抽獎券收執聯者為排序第三類: 1.姓名與中獎名單相同或近似,但券號不同者。 2.姓名與中獎名單讀音相同或近似,但券號不同者。 3.券號與中獎名單號碼相同但姓名不同者。 (四)排序第四類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遺失本活動抽獎券收執聯者為排序第四類: 1.姓名與中獎名單相同或近似。 2.姓名與中獎名單讀音相同或近似。 (五)民眾按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本局公告之中獎名單編號逐一登記(名單如附件一), 依編號辦妥登記民眾經本局確認排序類別後,若同一排序人數有二人以上時,由 本局公開抽籤決定之。 (六)補發時以排序第一類登記民眾為最優先,如該編號第一類無人登記者,則發放予 第二類登記民眾,以下按此類推。如該編號各類均無人登記者,該獎項退回購置 單位。
  • 四、書面登記程序: (一)民眾辦理登記應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十七時前完成,並當面向本局提交資料正 、影本,正本閱後發還,並簽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及填寫問卷。 (二)書面登記程序與注意事項如下: 1.登記時應由本人辦理為原則,如非本人辦理登記者,應提出委託書(格式如附 件三,未滿二十歲者應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四)。 2.辦理登記時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如本活動抽獎券收執聯)及身分證件(如身 分證、駕照),若能提出曾參與本活動且中獎之證明者尤佳。 3.發放排序類別由本局依本原則審核決定之。 4.登記時間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九時起至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十七時止,上 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不含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地點:臺北 市市政大樓(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七樓西北區環境保護局第五科,聯絡電話: 27287301;27287297。 (三)本案登記時,本局將全程錄音、錄影,未來司法機關或本局復原真相後,如發現 有虛偽登記或冒領等情事,行為人應自負法律責任並應返還已領中獎獎品及負損 害賠償責任。
  • 五、補發名單確定後,本局將通知得獎人,得獎人持本局通知正本至本局指定地點繳交相關 稅捐後領取中獎獎品。
  • 六、依本原則發放前如司法機關或本局已確定原正確中獎名單,則依原正確中獎名單發放, 其依本原則取得之中獎資格取消。
  • 七、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修訂之,廢止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