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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93)府人一字第093030847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經營關渡自然公園,特設臺北市關渡自然公園營運 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有關委託經營計畫書之審查、修訂及其監督事項。 (二)有關重大調整建物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之審議事項。 (三)委託經營期間為修繕、整修設備或重大事故等須暫停營業之審議事項。 (四)有關濕地生態及水稻田管理維護計畫之審議事項。 (五)有關新增投資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有關投資設備或辦理活動之補助、收費標準、部分設備或空間委外經營等之審議 事項。 (七)委託經營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八)委託經營情形之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及執行成效評估指標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各項業務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高階人員兼任並擔任委員,承市長之命,綜理本會 各項事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建設局提請市長派兼之並擔任委員,襄助處理相關業務 ;置委員十一人,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居民代表二人、本府各機關代表四 人(包括本府工務局、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共同組成,均由本府 聘(派)兼之。有關本會委員遴聘時應迴避事項,參照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本府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 主席,如召集人未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送 請各相關機關或受託人辦理。
  •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協助處理相 關業務,均由本府建設局派員兼任。
  • 八、本會得指派委員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 查核結果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 九、本會審議之事項,得指定本會之相關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先行初審,再送本會 審議。
  • 十、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受託人、地方人士及居民 列席。
  •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十三、本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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