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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中字第1053696310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小學學生從小養 成儲蓄之美德並學習金錢之管理與運用,進而引導學生與家長共同規劃海外遊學或求學 計畫,以拓展國際視野,體驗異國文化與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利用生活教育,教導學生瞭解儲蓄的目的及意義,鼓 勵學生自小養成節約儲蓄習慣,將零用錢、壓歲錢及獎學金等,有計畫的積存儲蓄基金 ,俾利達成嗣後升學、就業或海外遊學之目標。
  • 三、各校得於每年一月規劃辦理節約儲蓄宣導週活動,鼓勵學生儲蓄。
  • 四、本市國中、高中及高職應透過課程與教學計畫,指導學生規劃生涯發展願景,並藉由積 存之儲蓄基金,達成求學階段重要目標。
  • 五、各校得訂定節約儲蓄存款獎勵辦法,鼓勵學生節約消費並持續性儲蓄存款。
  • 六、本市各校得於親職教育中,宣導學生正確消費、節約儲蓄、投資理財、生涯規劃及海外 遊學等理念,請家長落實教導子女。
  • 七、本市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及各校學生家長會可規劃辦理投資理財講座,經由學生節約儲蓄 及父母投資理財,厚植子女儲蓄基金。
  • 八、本要點所稱海外遊學實施項目如下: (一)各校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交換學生。 (二)各校辦理海外教育參訪活動。 (三)學生參加寒暑假期間海外遊學。 (四)高中職畢業班學生海外參訪旅行活動。
  • 九、本市高中職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各校)應鼓勵學生在求學期間,體驗海外遊學生活, 增進學生國際文化體驗與交流機會,培養獨立負責能力,建立全球化視野及國際觀。
  • 十、高中職各校應利用課程設計,適時介紹與說明海外遊學的意義、功能、方式、時機、內 容及費用等相關訊息。
  • 十一、高中職各校得設置「學生海外遊學及教育旅行教學參觀活動資源服務網」,並利用網 路資源,於學校網頁上開闢虛擬海外遊學研習營提供資源服務。
  • 十二、高中職各校依學校特色與高中職社區化發展方向,得規劃辦理海外教育參訪或畢業班 學生海外參訪旅行活動,其內容包括學術、參觀及旅遊等活動性質,並列入行事曆後 ,依相關規定報局備查。
  • 十三、高中職各校得與海外姊妹學校或策略聯盟學校辦理交換學生活動,以提供學生海外遊 學機會。
  • 十四、高中職各校辦理海外遊學、交換學生、教育參訪與旅行活動時,應特別加強與家長及 師生充分溝通與說明,並宣導相關安全知識。
  • 十五、高中職各校辦理海外遊學活動時,參加學生須經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同意。
  • 十六、高中職各校為推廣海外遊學活動,應與外語課程相結合,加強學生語文溝通與表達能 力,以適應海外生活。
  • 十七、高中職學生以交換學生身分取得海外就讀學校學分證明者,得向原學校申請認證採計 學分,其學分由各校自行認定。
  • 十八、為協助弱勢家庭子女參與海外教育參訪旅行或交換學生等活動,高中職各校得結合家 長會、民間團體或社會資源,補助其經費,情況特殊者得專案向本局申請補助。
  • 十九、各校鼓勵學生節約儲蓄或推展海外遊學活動,績優學校有功人員及贊助弱勢家庭之團 體或人員,由本局或各校從優敘獎或表揚。
  • 二十、本市高中職學生參與海外遊學活動,有關活動相關事宜可參閱本局編印之「臺北市市 民海外遊學指導手冊」。
  • 二十一、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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