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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049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協調本市違章建築之處理及獎懲相關人員,依處 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特設本府違章建築督導協調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違建拆除執行計畫之督導、協調及考核事項。 (二)依違建處理及執行成效,辦理相關人員獎懲事項。 (三)本府公共政策中有關違建處理之重大事項。 (四)有關違建處理法令之修訂及案例之研討事項。
  •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府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十三人,由下列機關(單位)之主 任秘書級以上人員派員兼任之: (一)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政風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八)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代表一人。 (九)本府市場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二)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三)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代表一人。
  •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建管處派員兼任,負責提案之審查及協調 ;本府各機關提報本會報審議之提案,應於每次會報前二週送達建管處。
  • 五、本會報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隨時召開;開會時得邀 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 六、本會報為審議或協調之需要,得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赴現場實地調查,並 研擬意見提本會報討論。
  • 七、本會報委員、執行秘書、幹事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相關預算支應。
  • 九、執行秘書應於開會時提報上次會報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以提供主席參考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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