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內政部發布之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五 條規定,並統一規範本府就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之保管及 核發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二、本府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 費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保管。
- 三、本府辦理保管作業時,應由本府地政處繕造未受領徵收補償費保管清冊十三份簽請核准 保管後,於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索號簿依序編列保管字號,並將保管字號填 載於保管清冊(十三份)後,將保管清冊一份送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扣稅款:一份送臺 北銀行市府分行辦理補償地價專戶內補償費之撥付事宜;一份送代理國庫之臺北銀行公 庫部辦理保管專戶之存入事宜;十份由本府地政處分送相關機關或留件。
- 四、臺北銀行公庫部依前點規定完成存入手續後,應開立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第一聯( 證明聯)送本府地政處併同保管清冊三份列帳;本府地政處應開立收據併同保管清冊一 份函送用地機關核銷。
- 五、本府地政處應將保管清冊一份歸檔;二份由保管專檔之管理人專冊列管;一份併入該年 度徵收工程用地發價資料專冊。
- 六、本府應於辦竣保管作業後,檢附保管清冊一份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徵收所有權移轉 登記,一份歸檔。
- 七、本府應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保管情事;本府地政處於收到應受補償人之雙掛號郵件 回執後,應由保管專檔之管理人將通知送達日期填載於保管清冊專冊,並將回執歸檔。
- 八、本府地政處受理應受補償人申請領取保管款事件時,承辦人應調原卷,並依相關法令進 行審查;經審核無誤者,應將原卷併同領款單,簽請准予核發保管費及加蓋專戶印鑑後 ,於領款單第一聯、第二聯上加蓋專戶印鑑。
- 九、本府應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至本府地政處領取領款單。 應受補償人持前項通知函、身分證及印章領取領款單時,承辦人應於依前點規定核對無 誤後,請應受補償人於領款單第三聯、第四聯及保管清冊專冊簽名蓋章,再將領款單第 一聯至第三聯發給之,台北銀行公庫部受理領款時,應將領款單第二聯、第三聯於核章 後送交本府地政處,本府地政處憑第二聯列帳。
- 十、本府地政處承辦人應將領款單第三聯、第四聯及前點第一項之雙掛號郵件回執送保管專 檔之管理人辨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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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2006
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及核發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90)府地四字第9016837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