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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89)府原二字第891072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原民會)為落實照顧設籍本市具二分之一 血統之原住民學生,補助僅母親為原住民之學生就讀私立學校學雜費,特訂定本作業須 知。
  • 二、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以上者得申請之。但已領有政府機關同性質之補助者不予 補助。 前項申請者限就讀國內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但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 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
  • 三、本須知所稱之學雜費差額補助金,係指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之學雜費與同級公立學 校學雜費之差額。
  • 四、申請本須知應檢附證件如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學生證影本(須蓋有註冊章)。 (三)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母親戶籍欄須蓋有原住民戳記),但本府原民會已 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除外。 (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簿封面影本。
  • 五、申請者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向本府原民會申請各學期學雜費差 額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 六、每學期學雜費差額補助金發給金額如下: (一)私立高中(職)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正。 (二)私立大專院校以上每學期新臺幣七千元正。
  •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各項補助,以年度預算編列金額為準。
  • 八、本須知俟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公布施行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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