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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6)府財支字第106310493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薪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
  •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每月薪津及代扣款,除下列情形外,於 每月一日發給及撥付: (一)薪津發給日如逢假日放假,代扣款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撥付。 (二)薪津發給及代扣款撥付日,如遇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致未及作業,得順延之 。
  • 二、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應依照行政院核定之各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 意事項及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等規定之發給時間一次發給。
  • 三、各機關發給薪津、年終工作獎金及年終慰問金,應依照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有 關規定辦理。
  • 四、本處理原則之規定,於臺北市議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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