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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財支字第09831608900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每月薪津除下列規定者外,於當月一日 發給: (一)薪津發放日如逢假日,除元月份薪津於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外,其餘月份則 於假日前一上班日發給。但遇天然災害臨時宣布放假致未及作業者,得順延發給 。 (二)農曆春節假期如跨一、二月份者,二月份薪津於假期前一上班日發給。 (三)每年五月一日勞動節,比照第一款之假日辦理。
  • 二、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依行政院核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 事項規定之發給時間一次發給;如逢假日則於假日前一上班日發給。
  • 三、各機關發放薪津及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應依照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有關 規定辦理。
  • 四、本處理原則之規定,於臺北市議會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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