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0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北市建二字第9021219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點
  • 一、依電業法第一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三條規定自用發電設 備人,不申請許可或核准而購置或擴充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其 罰鍰基準如下: 未經許可擅自購置或擴充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五百千瓦以上者,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未經許可擅自購置或擴充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容量未達五百千瓦者, 處新臺幣四千五百元罰鍰。
  • 二、案情特殊者,得專案簽報局長核可後另予處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