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之規定,本市 轄區內所有畜養之畜犬 (貓) ,均應辦理狂犬病預防注射。 (一) 實施對象:本市轄區內市民所飼養已屆狂犬病免疫適期及接種是項 預防注射已逾壹年之犬、貓等動物。 (二) 狂犬病預防注射:畜犬 (貓) 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攜帶畜犬 (貓) 至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或其委託之公民營動物醫院辦理。 (三) 畜犬 (貓) 應定期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並另核發識別牌:經完成 狂犬病預防注射後,實施單位應發給「臺北市政府動物狂犬病預防 注射證明手冊」及當年之狂犬病預防注射登記牌;如有損壞或遺失 ,應由所有人或管理人申請換發或補發。 (四) 所有人或管理人住址變更或畜犬 (貓) 轉讓、死亡者,應於事實發 生後十五日內逕向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辦理變更或犬籍註銷事宜 。 (五) 畜犬 (貓) 所有人或管理人每年應於登記證明手冊所載狂犬病預防 注射有效期滿前十日內攜帶畜犬 (貓) 及注射證明手冊,再接受預 防注射。 (六) 畜犬 (貓) 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前列規定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第四十五條及「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八 條第二項處以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之罰鍰。
- 二、應備文件:
名 稱 法 令 依 據 發給機關 備 註 畜主身分證或 影本,動物狂 犬病預防注射 申請書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及臺北市畜 犬管理辦法第四條、 第八條 臺北市動 物衛生檢 驗所 由本所指定之獸醫 人員或由委託之執 業獸醫師填具 - 三、申請手續: (一) 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畜犬 (貓) 及身分證明文件到指定地點 (包括 本所獸醫服務臺,指定協辦動物醫院或臨時特約服務工作站) 辦理 。 (二) 填寫申請書乙份 (由本所或協辦動物醫院代填免費服務) 。 (三) 由執業獸醫師 (佐) 實施畜犬 (貓) 生體檢查。 (四) 凡未經辦理而施行初次狂犬病預防注射之犬 (貓) ,所有人或管理 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按規定繳規費貳佰元後並發給本府動物狂 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手冊及當年度之注射登記牌。 (五) 已辦理其預防注射已逾壹年之畜犬 (貓) ,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按時 攜帶畜犬 (貓) 及原發給本府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手冊,按規 定繳費後,再接受預防注射。 (六) 換、補發狂犬病預防注射牌、證手續:需繳注射證明手冊費參拾元 或注射登記犬牌費貳拾元,由執業獸醫師 (佐) 審驗文件符合後即 可換、補新牌、證。
- 四、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作業流程圖 ┌──────────────┐ │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作業流程圖│ └──────────────┘ ┌───────────┐ │每 年 公 告 周 知│ └─────┬─────┘ │ ┌──────────┴──────────┐ │申請人攜犬及其相關文件親臨下列指定地點辦理│ └──────────┬──────────┘ ┌───────┼───────┐ ↓ ↓ ↓ ┌─────┐ ┌──────┐ ┌──────┐ │本所獸醫服│ │臨時特約服務│ │指定協辦動物│ │務臺 (上班│ │ (電話集約) │ │醫院 (營業時│ │期間) │ └───┬──┘ │間內) │ └──┬──┘ │ └───┬──┘ └─┬──────┴──────┬─┘ ↓ ↓ ┌─────────┐ ┌──────────┐ │經生體檢查,健康狀│ │繳還完成狂犬病預防注│ │況良好 │ │射證明紀錄表存根聯 │ └────┬────┘ └─────┬────┘ ↓ ↓ ┌─────────┐ ┌──────────┐ │實施狂犬病預防注射│ │審驗文件並登載於資料│ └────┬────┘ │庫內電腦列管以備查詢│ ↓ │通知 │ ┌─────────┐ └──────────┘ │繳納規費並開具收據│ └────┬────┘ ↓ ┌─────────┐ ┌──────────┐ │初次請領本府核發之│ │已請領則攜帶本府核發│ │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 │之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 │證明手冊時,應依序│ │證明手冊,依序在狂犬│ │在狂犬病預防注射紀│←→│病預防注射紀錄欄內粘│ │錄欄內,粘貼由本府│ │貼由本府製發之年度注│ │製發之年度注射證明│ │射證明單貼紙 │ │單貼紙 │ └─────┬────┘ └────┬────┘ │ ↓─────────────┘ ┌──────────┐ ┌──────────┐ │核發狂犬病預防注射登│ │完成手續後由畜主攜回│ │記牌,並應將犬牌繫於├→│犬隻 │ │頸項以資識別 │ └──────────┘ └──────────┘ 附件 第二層決行 ┌─────────────────────────┐ │臺北市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申請書 │ │ 第 號│ ├─────────────────────────┤ │ 所有 犬 │ │為申請人 頭,擬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臺北│ │ 代管 貓 │ │防治條例及臺北市畜犬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辦理狂犬病│ │預防注射並請發給注射證明手冊及注射登記犬牌。 │ │ 此 致 │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 │ 申 請人: │ │ 住 址: │ │ 飼養地址: │ │ 電 話: │ ┌──┬─┤ │ │保存│檔│ 承辦人: │ │年限│號│ │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1
(廢) 臺北市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申請須知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動字第105302702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