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供公眾使用之公廁檢查評分標準詳如附表 (臺北市供公眾使用 之廁所設備及清潔維護檢查表) ,總分最高為一○○分,八四~七六 分者勸導,七五 (含) 分以下不合格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八條及其 臺北市施行細則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之行為。
- 二、有前條違規情形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四百元以上一千 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採按次加重裁罰,於一年內第一次罰款新台幣一 二○○元、第二次罰款新台幣二四○○元、第三次及之後均以最高新 台幣四五○○元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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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0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90)北市環五字第9020299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