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觀光業務規劃推展, 以增廣市民休閒生活福祉及視野,特設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觀光發展政策研擬事宜。 (二)觀光遊憩規劃、開發協調事宜。 (三)本府觀光發展策略之指導事宜。 (四)本府各局處及附屬單位主辦觀光旅遊活動之統籌協調事宜。 (五)本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觀光活動之策劃及推動事宜。 (六)本府各局處及附屬單位暨府外公民營觀光事業單位觀光相欄資訊之交換、整合及 宣導事宜。 (七)觀光地區經營管理之督導考核事宜。 (八)國民旅遊事務之推展研擬事宜。 (九)其他與觀光事務有關事宜。
- 三、本會署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委 員十五人至二十人,由市長就交通部觀光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本府民政局 、教育局、建設局、工務局、交通局、文化局、新聞處等機關(構)首長或相關人員, 及具有文化、經貿、外交、觀光專長之專家學者、觀光事業從業人員聘(派)兼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一 人,由執行長提請市長派兼之,襄理執行長綜理會務。本會相關幕僚作業由交通局派員 兼辦,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研究員四人至八人,處理日常會務、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及一 般觀光業務之連繫協調工作。
- 六、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觀 光事業從業人員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 委員一人代理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會議決議事項,以 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 七、本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局處指派專人擔任觀光事務 聯絡人辦理。
- 八、本會得依委員專長及業務實際需要分組,委員不以參加一組為限。各分組就分組內本府 相關局處首長推舉一人為召集人,自行集會研提議題,提請委員會議通過後,得應執行 單位之請求予以協助推動。各組里幹事二人至五人,由各組召集人指派所屬人員兼任。
-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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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5
臺北市政府觀光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一字第900029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