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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8773號函修正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事 業發展,以建立政府與民間觀光業務溝通之平台,特設臺北市政府觀 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二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 、交通部觀光署、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構)首長或相 關人員、觀光事業從業人員及具有文化、經貿、外交或觀光專長之專 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委員於聘(派)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觀傳局簽報市 長核定後解聘(派)之: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六)因故無法行使職權。 解聘案件核定後,由觀傳局辦理解聘事宜。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觀光發展策略之指導事宜。 (二)協助本府觀光發展政策研擬事宜。 (三)觀光遊憩規劃、開發建議事宜。 (四)協助本府與民間團體合作舉辦觀光活動之策劃及推動事宜。 (五)提供觀光相關事業之諮詢服務。 (六)其他與觀光事務有關事宜。
  • 五、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如未指定代理人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觀光事業從業人員及專家學 者列席。
  • 六、委員關於案件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辦理。
  • 七、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 務;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副執行長一人,由執行長於觀傳局簡任以上 人員派兼之,襄理執行長綜理會務。 本會幕僚作業由觀傳局派員兼辦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聘用研究員四人 至八人,處理日常會務、本會決議事項及一般觀光業務之連繫協調工 作。
  • 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 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局處指派專人辦理。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觀傳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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