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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6-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地價字第101306316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01年4月3日實施
  • 壹、花木盆栽搬遷費

    種類

    單價  元(盆)  每平方公尺以十盆為限

    草本

    30

    木本

    50

  • 貳、養殖水產物產量(收容量)及遷移補償率估計參考表 (詳附表)
  • 參、說明: 一、農作改良物所有權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遷移農作改良物者(除盆栽外),依該 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之 50 %發給遷移費。但盆栽部分依上表所列 標準給予搬運費,惟遇有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 二、水產養殖物遷移費,依附表所列養殖方法及遷移補償率,以實際有效 養殖面積計算。 三、遷移物性質特殊,其遷移費未能依本基準規定查估者,查估機關得依 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在查估之認定上有困難或爭議時, 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由查估機關審核認定之。委託 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四、辦理照價收買、土地重劃或終止耕地租時,其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 物遷移費、搬運費得比照本基準辦理勘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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