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安全的醫療作業環境及促進病人安全就醫之工 作,特設置醫療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列事項: (一)關於醫療安全政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安全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安全事故之諮詢指導事項。 (四)關於醫療安全之推動與輔導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醫療安全研究發展之研議事項。 (六)關於醫療安全教育訓練之促進事項。 (七)其他有關醫療作業及病人安全之促進與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之,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局長就有關單位代表、 專家、學者及及消費者團體中聘(兼)任之,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二人,處理本會業務,由局長就本局職員中派兼之。
- 五、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 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 時,由主席裁決之。
- 七、本會審議醫療安全相關事項,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委員成立工作小組或委託有關機關、 團體、專家學者先行研究。
- 八、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 九、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局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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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衛三字第09305963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