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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3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衛三字第09305963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醫療機構對醫療安全作業,積極提供創 新或建設性建議,降低可避免的醫療錯誤,增進病人安全及減少醫療傷害,特訂定本要 點。
  • 二、為辦理改善醫療安全提案制度,於本局醫療安全委員會下設「醫療安全提案審查工作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第三科科長擔任,組員八 ~十人,由局長遴聘擔任 。 (二)幹事二人,由本局第三科派員擔任,掌理提案之收件、登錄、審查會之通報及審 查紀錄製作、陳核等事項。 (三)本小組任務:負責提案之彙整、實施、追蹤、初審與獎勵。 (四)本小組初審提案執行成效優異者,再提報醫療安全委員會審核,將標準化作業流 程,納入本局醫療百寶箱供參。
  • 三、提案獎勵對象,以臺北市醫療機構及醫療學術研究機構為限。
  • 四、提案範圍,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凡符合「醫療安全」之事項,均可提案,包含醫療技術面、醫療環境面、公共衛 生及安全等。 (二)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僅提出缺點或問題,而欠缺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的。 2.業務上已被指令改進的,或上級指示他人開始進行的提案。 3.已被採用過或以前已有的提案(但其有更佳方法或產生更好效果的不在此限)。 4.個人訴苦或類似事情的提案。 5.業務上應做的工作,不能以提案方式提出以求受獎。 6.政治性的問題。 7.涉及對他人私生活的攻擊。 8.各種不平的怨言及批評。 9.有關人事變化及任免、調薪問題。 10.對醫療機構可能有益,但無實現可能的提案。 11.其他與醫療安全無關之提案。
  • 五、提案程序,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改善醫療安全提案制度實施流程圖」。 (一)提案機構需詳實填寫「提案表」一份。 (二)本小組幹事每三個月將機構提案送本小組初審一次,初審通過者由幹事彙整,陳 請 局長核定後,於記者會公告執行,並由幹事追蹤執行情行。
  • 六、提案處理原則: (一)提案中若有類似者,採以案件先送本工作小組為優先。 (二)提案中若有目的、範圍相同,但使用方法不同者,依提案受理登記之先後,先者 給予提案應得獎金,後者給予一半的提案獎金。 (三)提案涉及專門技術時,得將提案交專門技術者評定可行性後交工作小組核定。
  • 七、提案審查程序: (一)小組幹事對於提案應先行登錄進行書面要件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原提案人, 對於提案內容不全者,應立即請提案者補正。 (二)審查工作小組會議每三個月由召集人召開之,審查小組開會審查時,應通知提案 人及業務主管單位派員列席。 (三)審查小組組員應於十五日前依據「提案表」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審查小組開會 審查時,須有過半數以上組員之出席,出席組員過半數之通過,提案方為通過。 (四)提案執行結果於效果確認後十日內,或評定執行一年內,由執行單位執行回覆, 於「提案執行表」(如表二)將效果確認、標準化及殘留問題等項目填妥後,再 送本小組審查,審查成效優異者,再由幹事提報醫療安全委員會覆審。
  • 八、提案實施成效追蹤: (一)經初審通過之提案,均列管追蹤,追蹤期限一年。 (二)追蹤人員:本小組幹事。 (三)追蹤項目: 1.執行情況。 2.持續效益。 (五)追蹤處理原則:實施中斷或執行不佳者由執行單位查明原因,向小組提出報告。
  • 九、獎勵:分二階段 (一)提案經本小組初審,通過者,依審查等級發給伍百元、壹千元、貳千元、參千元 獎金,予以獎勵。 (二)提案執行具成效,經本小組初審優異者,提報醫療安全委員會審查,得另行獎勵 ,依審查等級發給參千元、伍千元、壹萬元獎金,予以獎勵,並將標準化作業流 程,納入本局醫療百寶箱供參。
  • 十、發表會:本局每年辦理一次發表會,公開表揚提案執行成效優異者。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統籌款基金帳戶支應。
  • 十二、本要點經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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