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提供各機關、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使用臺北市大同 區 (以下簡稱本區) 市民運動休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從事運動 休閒活動,並維護本中心之整潔美觀及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之使用申請受理單位為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以下簡稱本所) ( 聯絡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
- 三、本中心除國家重要慶典活動、紀念節日或本所自行使用時間、機電保 養及固定清潔日 (每週一) 不對外開放外,其餘時間皆開放使用。
- 四、本中心開放使用範圍及時間: (一) 健身區、撞球區、桌球區、健康按摩區、兒童遊戲區、交誼室及簡 易醫療室:每日開放時間自八時至二十一時。 (二) 韻律室及會議視廳中心:每日開放時間分為八時至十二時、十三時 至十七時及十七時至二十一時三場次。使用時間若有必要延長時, 須事先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其使用時間得延長。 (三) 讀書室:每年六月至九月開放,每日開放時間自八時至二十一時。 每年六月至九月以外之時間 (含本所重要集會事先公告) 作為會議 視廳中心供租借使用。
- 五、健身區、撞球區、桌球區、健康按摩區、兒童遊戲區、交誼室、簡易 醫療室及讀書室各項設備之使用,以先到先使用為原則,不提供定期 借用,預約僅受理現場三十分鐘內之預約。但健身區因安全考量禁止 十四歲以下者進入;撞球區之設備禁止十四歲以下者使用。 健身區、撞球區、桌球區及健康按摩區各項設備之使用,除十二歲以 下免費外,應依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 如附件一) 繳費,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兒童遊戲區、交誼室、簡易醫 療室及讀書室免費提供民眾自由使用。 使用讀書室,每次離開座位不得超過一小時,逾時自動取消該座位使 用權,由候補者依序遞補。 附件一
台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場地使用收費基準 使用場地 場地使用費 代辦清潔費 水電費 冷氣費 保證金 健身區 撞球區 桌球區 健康按摩 區 以上屬同一區域 範圍每人每小時 二○元(十二歲 以下免費) 無 無 無 韻律室 每場次七五○元 每場次三○ ○元 每場次 七五○元 每場次 五、○○○元 會議視廳 中心 每場次七五○元 每場次三○ ○元 每場次 七五○元 每場次 五、○○○元 讀書室 無 無 無 無 備註: 一、每場次依各活動場地規定時段辦理,使用各場地設備未滿一時段 者以一時段收費。逾時使用每小時加收費用四○○元,逾時未滿 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韻律室及會議視廣中心各項費用須於本所同意後三日內繳清,逾 時視同放棄。 三、連續使用者,代辦清潔費每日以一場次計費。 四、設籍本區區民或團體申請使用韻律室或會議視聽中心者,使用費 以八折優待計費;本所或本區各里辦公處申請時,得免繳使用實 。 五、讀書室之開放時間為每年六至九月,其餘時間 (含本所重要集會 公告使用) 作為會議視廣中心使用。 - 六、韻律室及會議視聽中心之使用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應於使用日期十五日前填具使用申請表 (表格如附件二) , 並檢具活動或集會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後三日內,依 臺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收費基準,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 借用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三) 。但本所或本區各里辦公處申請時, 得免繳使用費。 (二) 前款申請,本所依提出之先後排定使用順序。但如同一時段同時有 二人以上申請使用者,設籍本區區民或團體有優先使用權。 (三) 設籍本區區民或團體為申請人時,使用費予以八折優待。 (四) 申請人就同一場地,一次申請使用同一時段七日以上者,應於第一 次使用前三十日向本所申請,且每次申請最長以三個月為限,經核 准並一次繳納全部費用後始得使用。期滿後,除無其他人申請使用 外,不得繼續申請使用。 (五) 使用本場地舉辦活動,應以運動休閒、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 教活動為限。 (六) 申請人辦妥使用手續後,不能如期使用時,除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事 故外,應於原訂使用日期之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所,本所無息退還 申請人已繳之費用。否則,所繳費用除保證金外,不予返還。 (七) 申請人辦妥使用手續後,本所如有重要公務需要使用活動場地並於 五日前通知申請人,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時,得禁止或停止其使用 ;已繳之各項費用無息返還,使用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八) 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有周密安全維護措施,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 人員之生命及公共安全,並應對於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負完全責任 。如有發生群眾衝突、鬥毆或其他破壞之情事,申請人應負一切法 律責任。 (九) 保證金不足賠償時,本所得追償之。場地按時結束,歸還所借物品 並將場地回復原狀,經本所秘書室派員檢查無誤,借用本中心所繳 納保證金始無息返還。 附件三 借用切結書 一、茲向 貴所借用台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韻律室會議視廳中心 自 年 月 日 午 時至 年 月 日 午 時止,作為 之用,願遵守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並自行負責及投保★關保險。 二、為借用台北市大同區市民運動休閒中心韻律室會議視廳中心願繳納保 證金新台幣 元,並同意使用場地按時結束並歸還所借物品,場 地於活動結束後立即恢復原狀,保證金始無息退還。 三、對於因使用造成之損壞或逾時使用,同意由本所從保證金中予以扣繳 或支付修復費用,若有不足,同意再予補繳特立此據為憑。 此 致 台北市大同區公所 申請單位名稱: 負責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七、使用本中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本中心除交誼室、訪書室、健康按摩區及茶水間可飲水外,其餘場 所禁止飲水及飲食。 (二) 使用器材須遵守使用說明及本中心現場人員指導,不依器材說明使 用或不依本中心現場人員指導致器材損壞時,使用者應照價賠償。 (三) 各活動場所僅提供現場已有之設備使用,活動所需之其他器材或物 品應自備並經本所現場管理人員同意後使用。 (四) 使用場地應遵守使用時間。 (五) 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與安全事宜,均應經本所現場 管理人員同意後,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 申請人需接電或臨時按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須於申請時 表明並經本所同意後,會同本所技術人員辦理,不得擅自架設。 (七) 使用本中心應愛護一切設施,未經允許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 鐵釘式圖釘等物品,固定附著於使用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 備或公物之上。使用場地如有損壞公物情事者,使用人應負責回復 原狀或照價賠償。 (八) 不得有設攤、出售物品、傳銷、推銷活動或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 為。 (九) 作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時,應自備各項設備。機器之架設應 於事前與本所洽商使用方式,並依本所同意之方式辦理。其錄影、 錄音或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之權益者,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十) 使用場地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影響安寧之情事。 (十一) 私人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本所不負保管責任。使用人使用後歸 還所借物品,回復本中心原狀,並經本所於使用完畢後三小時內 會勘認無應賠償之情事者,無息退還保證金;若活動超過二十一 時,則於次日上午九時前辦理會勘。 (十二) 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或張貼標語、海報 、廣告或公告。 (十三) 不得攜帶或使用違禁品及危險物品。 (十四) 使用場地舉辦活動,如發售入場券者,入場券由使用人自行印製 ,並應先經稅捐機關驗章及本所驗印後,始得使用。 (十五) 活動內容應與原申請使用內容相符。 (十六) 未經本所同意,不得私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十七) 活動內容不得損及本中心建築、設備或有違公共安全。 (十八) 活動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相關法令規定。 (十九) 不得舉辦喪葬活動、炊煮食物或筵席。 (二十) 其他特殊性活動經專案核准使用時,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中心所收清潔費係代辦性質;其餘所收費用,由本所依預算程序解 繳市庫。
- 九、本中心最高容量為一五○人,各場地活動人數總計超過一五○人時, 本所得拒絕其入場。
- 十、使用人應妥善維護本中心相關設施完整及環境整潔,各項設施及場地 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回復原狀:使用人自有物品應即遷離,未遷離者, 由本所視為廢棄物逕行處理。如有損毀、污漬或其他破壞本中心場地 或設施之行為,應負修復、清洗或賠償之責。 使用人不依前項規定回復原狀者,本所得逕行僱工代為清理修復,所 需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 十一、申請人或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 者得禁止或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如有 繳納費用者,不予退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一) 申請使用韻律室或會議視聽中心,未依規定繳納保証金或使用費 者。 (二) 使用本中心曾有違規紀錄,情節重大者。 (三) 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而情節重大者。
- 十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本中心舉辦活動,經本所駐警制止仍不離開者, 依法移送法院並由地區警察依法強制驅離,如因此損壞本中心之設 施,使用人應負全部賠償之責。
- 十三、本中心對外租借或委託經營所收取之租金、使用費收入及管理費用 ,由本所循預算程序辦理。
- 十四、本要點之申請使用及限制,得經專簽區長同意後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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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民二字第096327719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