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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一字第0910434 3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及有效處理中山橋遷建事宜,特設本府中山橋遷建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議本市中山橋遷建之各項計畫。
  • 三、本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高階人員兼 任;另設委員十九人,由下列學者專家及機關首長兼任之: (一)古蹟文化專家學者五人 (二)景觀專家學者三人 (三)工程專家學者五人 (四)交通專家學者一人 (五)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 (六)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局長 (八)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局長 (九)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處長
  • 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工務局辦理,並得設幹事五人至八人,由文化局、交通局、工務局及 養工處派員兼任之。
  • 五、本府各機關擬訂中山橋遷建之各項議案,應送工務局彙整後提報本小組審議。
  • 六、本小組原則每二個月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 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養工處相關預算支應。
  • 十、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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