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所屬特種基金資金,以落實本府產業政策推展 及活絡低迷經濟景氣,特設臺北市政府特種基金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特種基金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之擬議。 (二)本府特種基金重大投(增)資之審核。 (三)本府特種基金投資事業投資效益之評核。 (四)本府特種基金可運用資源之統籌規劃。 (五)其他有關投資事業重要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專家學者五人至九人 (六)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 四、本會為配合任務的推動,得設工作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並置幹 事六人至八人,由本府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及財政局派人兼任, 辦理本府特種基金投資案初審工作及本會幕僚作業。
-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人 員代理之。
-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府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 七、本會委員及其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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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95)府人一字第095304307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