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各區辦理調解業務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項訂定之。
- 二、各區公所為辦理新任調解委員聘任,應組織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公開甄 選。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區長兼任,餘委員四人;由區長就本機關主管人員、學者、 專家、或地方上公正人士遴選擔任之;其中學者、專家、或地方上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二 人。 遴選委員會於新任調解委員就任,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現任調解委員會主席及調解委員,不得擔任遴選委員。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各區調解委員會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 三、本委員會應就徵求新任調解委員之擬聘人數、資格、條件、受理收件之起迄期間等事項 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四、本委員會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就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之一暨臺北市各區辦理調 解業務實施要點第三點所定資格之應徵者,以書面及面談方式,依下列標準評定其積分 ,並按積分高低依序遞補缺額。積分相同時,由遴選委員會投票決定之。 (一)學歷: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者,不分國內外,同一等級學歷計分相同。本項比 重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二)經歷:司法特考或法制類之相關國家考試及格者、曾任或現任里長以上之公職者 、曾任調解委員者、其他與調解業務或法制業務有關之經歷者。本項比重佔總成 績百分之二十五。 (三)訓練及進修:最近五年內領有結業證明文件且與法制或調解業務相關者始予計分 。本項計分不得與學歷之計分重複計算。本項比重佔總成績百分之十。 (四)研究發展:研究發展作品以五年內撰寫與法制或調解業務性質相當之研究發展作 品,依規定受獎有案;法制或調解業務性質相當之著作,依法出版及法制或調解 業務性質相當之研究創新,經採行有案等情形,始予計分。本項比重佔總成績百 分之十。 (五)綜合考評:由遴選委員就受評者年齡、家庭狀況、自傳履歷、品德操守及對調解 業務之熟稔程度、熱心公益、社區服務等情形作綜合考評。本項比重佔總成績百 分之三十。 前項各款規定須有資料佐證者,應徵者應提出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
- 五、各區經遴選委員會公開遴選出之擬聘人選,應由區長報請本府提經市議會同意後聘任之 。
- 六、本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相關經費預算支應之。
- 七、本要點於各區調解委員會有補聘之法定事由而需辦理公開甄選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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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2008
臺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三字第09131139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