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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6-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務字第09532970900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發生風災、水災、震災等 重大災變或其他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於本市 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營業時間外有緊急領款以應業務需求之必要,特訂 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緊急領款時,應簽開其主管之專戶存款帳戶支票,並經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 政局)科長級以上主管人員以書面或電話通知代庫銀行公庫部處理。如因情況急迫未能 簽開公庫支票時,應由領款機關首長及財政局局長或前二機關首長授權之人會同簽具取 款憑條。該取款憑條,應簽蓋各機關專戶存款帳戶所留首長印鑑,及財政局局長預留緊 急領款之印鑑,以供核對。如無法取得上開印鑑,得由領款機關首長及財政局局長或前 二機關首長授權之人以親自簽名替代之。領款機關並應於次一營業日補辦手續。
  • 三、代庫銀行處理各機關緊急領款時,以該行公庫部為主辦單位,並應與該行其他相關單位 密切連繫,適時調撥資金,充分供應各機關所需款項。
  • 四、緊急領款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為原則。
  • 五、代庫銀行處理各機關緊急領款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設置營業時間外緊急領款備查簿,並逐筆登錄。 (二)專戶支票或取款憑條應放置於經理金庫,並於次一營業日,依規定作帳。
  • 六、領款機關得於必要時,會同代庫銀行洽請本府駐警隊護鈔,以求安全。
  • 七、領款機關應於次一上班日起 7日內,簽開付款憑單通知財政局以電腦連線存帳方式,歸 墊其專戶存款帳戶。
  • 八、本府與代庫銀行訂立代理市庫契約時,應將本要點納為契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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