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機關功能、結合民間資源、研訂發展策略,以促進 本市生物科技產業之發展,特設臺北市發展生物科技產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促進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政策及策略。 (二)研議本府促進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相關計畫。 (三)督導本府各機關生物科技發展計畫之執行。 (四)整合機關功能,加速推動本市生物科技產業。 (五)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促進生物科技產業發展。 (六)其他有關生物科技產業發展之相關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置 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八人,由本府秘書長、財政局局長、教育局局長、建設 局局長、工務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及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由市 長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市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小組業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 府建設局指派人員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聘(僱)生物科技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處理 業務。本府秘書處、財政局、教育局、建設局、工務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都市發 展局應指派一人兼任幹事,襄助處理各局處與本小組相關之事務。
- 五、本小組為推動專案業務需要,得設置工作分組,邀請與專案業務相關之單位代表或人士 ,集會研議相關事項。
- 六、本小組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
- 七、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議題邀請相關單住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研議推動事項。
- 八、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 九、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通費或出席費。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設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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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2003
臺北市發展生物科技產業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0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90)府人一字第9001835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