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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人管字第10131519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全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以下簡稱愛滋病) 防治計畫,減少愛滋病感染人口,維護國人健康,特設「愛滋病防治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愛滋病防治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預防愛滋病宣導等方案之規劃事項。 (三)愛滋病研究發展等方案之規劃事項。 (四)愛滋病病患醫療照護及社區支持規劃事項。 (五)愛滋病防治國際合作之規劃事項。 (六)其他有關臺北市愛滋病防治之推動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兵役處處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產業發展局局長 (五)觀光傳播局局長 (六)衛生局局長 (七)勞工局局長 (八)社會局局長 (九)警察局局長 (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一至五人 本委員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委員會委員之相關機關首長出席。
  •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項事務;並得依需要設工作小組。委員 會執行長及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工作小組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兼任,工作小組其他成員,由委員會各局處指派科長(組長)級 以上兼任,任期二年;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衛生局及臺北市立聯合醫 院擔任。
  •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本工作小組會議得於本委員會開會前召集之,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七、本委員會委員、工作小組召集人及各機關代表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 兼任之委員及開會時邀請之其他機關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 通費。
  •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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