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臺北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以下簡稱愛滋病 )防治計畫,減少愛滋病感染人口,確保青壯人口生產力,使已感染者獲得妥善醫療照 顧,並獲得社區的接納及支持,特設「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愛滋病防治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預防愛滋病宣導等方案之規劃事項。 (三)愛滋病研究發展等方案之規劃事項。 (四)愛滋病患醫療照護及社區支持之規劃事項。 (五)愛滋病防治國際合作之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臺北市愛滋病防治之推動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兵役處處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建設局局長 (五)交通局局長 (六)新聞處處長 (七)衛生局局長 (八)勞工局局長 (九)社會局局長 (十)警察局局長 (十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一至五人 本委員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委員會委員之相關機關首長出席。
-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項事務;並得依需要設工作小組。委員 會執行長及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工作小組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 臺北市立性病防治所所長兼任,工作小組其他人員,由委員會各局處指派科長(組長) 級以上兼任,任期二年;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衛生局及臺北市立性病 防治所擔任。
-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本工作小組會議得於本委員會開會前召集之,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七、本委員會委員、工作小組召集人及各機關代表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 兼任之委員及開會時邀請之其他機關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 通費。
- 八、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立性病防治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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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2
臺北市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一字第09107619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