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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任字第10414035100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教學研究及醫療服務品質,以增進經營管理 之競爭優勢,特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兼任主管人員,指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兼任本院以下職務: (一)一級單位之部主任、中心主任。 (二)二級單位之科主任、組主任。 (三)護理督導長、護理長。
  • 三、兼任主管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實踐憲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所規定公立醫院之公共服務義務 ,積極照顧弱勢族群。 (二)帶領並督促所屬結合社區基層醫療體系,落實市民健康之公共衛生責任。 (三)帶領並督促所屬提升整體醫療服務品質與教學研究水準,並落實跨院區整合。 (四)除遵守公務員服務法誓言外,並應盡一切努力督促所屬恪遵醫事人員誓詞規範之 內容(如附件)。
  • 四、醫事人員兼任各級單位主管職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兼任一級單位主管: 除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二)級以上任用資格外,須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之一: 1.具有教育部定講師以上資格並任師(二)級職務滿一年。 2.具有與本科相關之博士學位並任師(二)級職務滿三年。 3.具有與本科相關之碩士學位並任師(二)級職務滿六年。 4.現任或曾任本院或醫院評鑑同等級以上醫療機構擔任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二年以 上或二級單位主管職務三年以上者,著有績效者,且具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 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原著論文。 (二)兼任二級單位主管及護理督導長: 除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二)級以上任用資格外,須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之一: 1.符合前款各目規定者。 2.具有與本科相關之博士學位並任師(二)級職務滿一年。 3.具有與本科相關之碩士學位並任師(二)級職務滿三年。 4.醫師現任或曾任本院或醫院評鑑同等級以上醫療機構擔任一級單位醫療主管一 年職務以上或二級單位醫療主管職務二年以上或主治醫師三年以上,著有績效 者。 5.其他醫事人員現任或曾任本院或醫院評鑑同等級以上醫療機構各該醫事主管職 務三年以上,或從事各該專業實務工作十年以上,著有績效者。 (三)兼任護理長: 除具備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三)級以上任用資格外,須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之一: 1.國內外公私立大學護理學系相關研究所碩士以上畢業,並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 作滿二年以上。 2.國內外公私立大學護理學系畢業,並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滿三年以上。 3.國內外公私立護理專科學校畢業,並實際從事臨床護理工作滿四年以上。 具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各目教職或學位資格,而年資未符規定者,得先代理之;未 具前述資格但現為兼任二級單位主管者,得代理一級單位主管,現任或曾任師(三)級 以上職務滿七年,且經本院相關職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得代理二級單位主管;代理期間 均以一年為限。 前項所稱相關職務歷練,依本院業務需要認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本科相關碩、博士學位,指生物醫學、臨床醫學、基礎醫學 、公共衛生、跨領域整合學程、或經遴選委員會認定之相關領域者。
  • 五、本院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如決定遴選時,應成立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二級單位主管、護 理督導長及護理長如辦理遴選時得另訂遴選作業規定,簽請院長同意後自行辦理之。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並由院長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由院長指定 或副院長、用人單位主管負責推薦本院或國內外具有專業知能之專家學者或對衛生行政 有豐富經驗之人士擔任;其中至少一人為外聘委員。 遴選委員於遴選程序中,為候選人、推薦人及訪談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應行迴避。 遴選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候選人資格條件之確認。 (二)特殊專業證照之認定。 (三)甄審方式之決定。 (四)候選人名次之排定。 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六、遴選作業程序: (一)主管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用人單位主管或人事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簽請院 長依權責指派或核定內陞或外補後,辦理公告甄選並成立遴選委員會。但兼任護 理長不適用外補程序。 (二)候選人報名時應檢附履歷自傳、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書、醫事證書、經歷證明 及教育部定(臨床)教職證書【均以影本為主】,並得檢附推薦函、聘函及其他 教學研究等相關文件。 (三)人事室依本要點規定,先行審查候選人資格並彙製成冊,提報遴選委員會審議。 (四)遴選委員就符合資格之候選人員,就其資格條件進行確認,並得就職務期待、領 導能力及願景訪談單位代表若干人。 (五)遴選委員應參照第七點之評量指標,就候選人之品德、才能(含領導、規劃、協 調能力、專業知能)、學識、發展潛力及業務績效等項目,充分討論,依程序提 請院長就前三名中核圈;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核圈後,依人 事作業程序核定。
  • 七、遴選委員會進行遴選時,應就下列指標進行評量,各項指標比重以各佔百分之二十為原 則,若有特殊需要,得簽請院長同意調整,惟單一指標比重至少占百分之十: (一)具有全面推展公共衛生服務、提升教學、研究與臨床醫療品質之能力。 (二)具有追求卓越、全心照護市民健康之熱誠,秉持僕人精神,為病人、部屬及醫院 服務。 (三)具有前瞻眼光,能提出具體可行的策略,規劃單位之發展及積極培養後進,並與 各部科形成團隊,鼎力合作。 (四)服膺本院整合服務之核心價值,恪遵醫事人員誓詞內容,積極參與學術活動,並 有任職之具體績效。 (五)專題報告:由遴選委員就候選人臨場表現、報告內涵等,予以評分。
  • 八、兼任主管之任期,以三年為一任,本院於每年成立評估委員會,就當年度任期屆滿之兼 任醫事主管進行評估,並依評估結果辦理人事作業程序。經核定考評績優者得予續任, 經核定不予續任者,其兼任之主管職務,應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並由院長指定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由院長指定 或副院長、用人單位主管推薦本院相關人員擔任;其中至少一人為外聘委員。 評估委員於評估程序中,為受評人、推薦人及訪談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應行迴避。 評估委員會進行評估時,除將歷次評估結果列入考量外,應就下列指標進行評估,各項 指標比重以各占百分之二十為原則,若有特殊需要,得簽請院長同意調整,惟單一指標 比重至少占百分之十: (一)結合社區基層醫療體系,落實市民健康之公共衛生責任,及提升臨床醫療品質之 成效。 (二)發揮執行力、創新力,提升民眾滿意度及整體醫療服務品質之成效。 (三)發揮領導與協調能力及培育與輔導屬員從事醫療服務等醫務管理作為之執行情形 。 (四)配合醫院政策,落實跨院區整合及團隊合作,以及運用革新作法或管理措施,積 極開源節流之成效。 (五)提升教學專業學養與技術,主導學術活動及教學,以及從事學術研究,提升教學 研究水準之具體成果。 評估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先指定委員初評,再經合議制提出續任與否之建議,必要時 得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九、兼任主管人員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隨時核予免兼: (一)因領導無方致單位績效急遽下降或延誤積壓交辦或應辦事項、或有違反醫師法或 醫療法有關醫德或醫學倫理情節重大,致生不良情事。 (二)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三)參加全時訓練進修,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四)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不適任。 (五)因醫院業務需要應予檢討調整。 (六)其他業務上違法失職行為、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或有不良事蹟。
  • 十、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屆滿日期。
  •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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