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防颱準備工作 一、建立本局防颱工作小組成員緊急聯絡電話(如附表一、二、三、四)。 二、責任區分:本市側溝係依各行政區域分屬各區清潔隊依年度預定進度循序清理保持暢通 。二公尺以上之明溝、箱涵、涵管等則依本市原鐵路為界,分為南北二區:溝渠清理一 隊以南區為責任區、溝渠清理二隊以北區為責任區,分別負責清除清疏工作。 三、作業方式: (一)各溝渠隊分人力班及機械班按本局年度清理幹支線排水溝渠預定進度依序清理。 另派巡溝員實施全面巡查、對於淤積較嚴重地區即時派員清理。 (二)各區清潔隊以分隊為清疏單位,針對轄區側溝及連接管依預定清疏進度指派專人 處理。
- 貳、颱風來臨時之應變措施: 一、本局在接獲市府災害防救中心通知或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報時,成立救災指揮中心, 由副局長負責指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簡任技正襄助下設各救災小組。 (一)環保專線: 1.負責防颱救災通信連絡之樞紐。 2.於接獲市級災害防救中心通知後立即報告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並通知第六 科科長派人員參加與市級災害防救中心作業及通知第三科科長、承辦人於局本 部成立救災指揮中心。 3.於颱風來襲期間併同救災指揮中心負責通信連繫工作。 (二)污泥垃圾清疏清運組:第三科科長任組長,督導指揮直屬隊、溝渠清理一、二隊 及各區清潔隊執行應變及善後救災工作。原則上支援救災單位之優先順序為直屬 隊、溝渠清理一、二隊,次為資源回收一、二隊及水肥隊,若超過救災五日以上 或因應重大災情則申請國軍支援救災。 (三)環境消毒組:第二科科長任組長,督導災區消毒工作之策劃與執行,及災害後飲 用水抽驗管制事宜。 (四)資源回收及水肥組:第五科科長任組長,督導指揮資源回收隊及水肥處理隊,實 施資源維護及受損公廁之緊急修護。 (五)垃圾處理組:第四科科長任組長,督導掩埋場、焚化廠,正常運作處理垃圾,必 要時應排除各種障礙配合垃圾清運實施二十四小時作業。 (六)災變協調與聯絡稽查組:第六科科長任組長,指揮督導所屬,負責災情協調聯絡 及救災查察督導與績效考核。 (七)總務組:總務室主任任組長,負責救災指揮中心人員膳食等後勤支援工作。 二、溝渠清理一、二隊:各編機動疏濬班一班,由隊長及分隊長或領班一人隊員四人及機動 巡溝員四人、機動卡車、沖、吸溝泥車各一輛(均含駕駛)組成,接受指揮中心之指揮 ,支援各區清潔隊災後積水疏濬工作。另機動巡溝員四人納編市級機動小組對本市易積 水地區執行查(通)報及預警工作。 三、直屬清潔隊:編機動班一班,由隊長及分隊長或領班一人隊員五人機動卡車一輛(含駕 駛)組成,接受指揮中心之指揮,執行臨時緊急性救災工作。 四、各區清潔隊:編機動班一班,由隊長及分隊長或領班一人隊員五人機動垃圾車一輛(含 駕駛)及參加區級災害防救中心二人組成,接受指揮中心之指揮,處理各轄區臨時緊急 性救災工作。 五、回收隊及水肥隊:編機動班一班,由隊長或辦事員一人隊員三人機動卡車或公廁修護車 一輛組成,接受指揮中心之指揮,處理各區臨時緊急性救災工作。 六、聯絡方法:依本局現有之通訊系統(如附表五)運用電話、傳真機或其他通信器材通報 聯絡,若電訊中斷,本局及各廠、場、隊均應派專人負責聯繫或傳送訊息。 七、各救災小組完成救災應變各項待命整備後,即依確認表(附表六)格式填妥傳送指揮中 心。指揮中心彙整後向市府災害防救中心環保組及行政院環保署報核。
- 參、颱風過境善後救災及清除災區績效或成果: 一、颱風過境風勢轉弱時,即動員所有人力、機具展開污泥、垃圾清除工作。各區清潔隊隊 長、分隊長並巡視災區督導災後清運工作且隨時將災區狀況及工作情形報告指揮中心( 如附表七)。 二、各區清潔隊應即評估污泥、垃圾,並調配本隊所有車輛加班清運。如情況嚴重需增加人 力、車輛或僱用商車支援時,須先將所需數量報告指揮中心。 三、區清潔隊各分隊轄區必需支援時,應由隊長自行調派本區隊內其他分隊相互人車支援。 〔各區隊動員人力、機具統計(如附表八)〕。跨行政區之支援,由指揮中心調派其他 隊人力、車輛及機具支援之。〔各區清潔隊及直屬隊支援轄區外災害復舊人力、車輛及 機具(如附表九)〕。 四、回收隊、水肥隊應將工廠及資源回收物或列管公廁受災損壞情形,迅速查報(如附表十 )。 五、有關颱風期間家戶垃圾收集清運方式由局長核定,經指揮中心通報各區隊並適時由局長 室發佈新聞,籲請市民合作。另為儘速清除災後損壞之廢棄物及淤泥垃圾,在本局救災 工作結束前,可由指揮中心或授權區清潔隊隊長依各區狀況權宜決定。其因路線變更、 車輛耗油,不受平時之限制,由本局核實撥給。 六、各區清潔隊清運作業次序優先清除受災地區廢棄物為主,其次以清運重要道路之污泥、 垃圾、繼之為一般街道,最後為小街巷弄,並以排除交通障礙為優先。行道樹吹倒者先 予移置路旁使其不妨礙交通。 七、如通往垃圾處理場(廠)道路淹水不能通行時,視實際狀況繞道運送、垃圾處理場(廠 )在救災清運期間,應經常注意設備機具之安全,以維持二十四小時開放作業,並應儘 量增加處理容量,儘速處理進場之垃圾。 八、修車廠為配合救災清運作業應日夜加強車輛維修工作,俾進廠車輛均能儘速出廠執行災 後工作。 九、第二科於災害過後應即督導各區隊消毒班展開第一次災區環境消毒,俟各區清潔隊清除 災區污泥垃圾完畢,再展開第二次災區環境全面消毒工作(如附表十一)。及實施災害 後飲用水抽驗(如附表十二:飲用水抽驗管制要點)。 十、各項善後處理工作,統一由指揮中心依各區災害情況訂定時間限期完成並請依附表十三 格式陳報受災地區環境清理、消毒工作調查統計表。並依市府災害防救中心通知解除各 救災小組任務。 十一、工作結束召開會議檢討救災工作之得失,作為爾後工作參考。 十二、颱風來臨時局本部救災指揮中心及各單位救災小組成員以核發加班費及補休為原則, 其有救災行動及成果時,得予獎勵;另重大災害之救災復舊時,工作人員之飲水、熱 食、便當等得專案簽准由特別宣慰費支應。
- 肆、颱風前執行事項: 一、溝渠隊派巡溝員、區清潔隊派巡查員,經常巡查轄區內各工地,若工程施工有污染水溝 者則予以取締告發並函建管處列管。 二、每年三月至六月協同本府研考會、養工處辦理排水溝渠清理檢查,一旦發現缺失立即通 知權責單位派工清疏,並複檢。 三、配合研考會,實施全年不定期排水溝渠淤積抽查工作,發現有缺失即予以列管追蹤。 四、凡工地工程發生污染水溝情形,除予以告發取締外,并函請有關單位改善及列管追蹤。 若有特別嚴重污染情事,專案簽報本府研考會建請予以停工處分。
- 伍、本要點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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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19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防颱救災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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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88)北市環三字第8822122500號函修正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