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秘字第09631293300號函發布廢止
  • 壹、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市政 新聞發布、即時傳達政令,提升市政宣導效率、加強媒體溝通,促進政府與民眾的雙向 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 貳、本府暨主管機關應依本作業要點,就主管業務性質及範圍,將新聞發布分為一般事件及 重大事件二項等級,並依本要點作業流程辦理新聞發布。
  • 參、本府暨主管機關之經常業務,屬一般事件,主管機關得視業務各階段之進度及特性,由 主管機關自行撰寫新聞稿,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會,發布媒體周知。
  • 肆、本府暨主管機關遇有下列重大事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新聞發布及媒體宣導: 一、重大天然災害: (一)如遇可預測性之天然災害,如颱風、土石流、豪雨等,應由防災主管機關於 事前掌握防災時效,主動發布新聞,對外說明預測災害之強度、範圍、民眾 應注意事項,並得立即要求本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協助,於必要時 利用電台插播、電視台跑馬燈、或租用廣播宣傳車、動員鄰里長周知民眾, 加強防災宣導。 (二)如遇無法預測之重大天然災害,本府得視需要,於災後由新聞處迅速成立新 聞中心,由市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對外召開記者會,說明本市受災、救災情形 、受災戶安置政策及災後復建進度。 二、重大民生事件: 如遇緊急停水、停電、流行病擴散等重大民生事件,影響人數及範圍廣大者,主管 機關應主動通知新聞處,得視需要由新聞處協助各該主管機關召開記者會,並於會 後發布新聞,對外說明事件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注意事項。主 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利用電台插播、電視台跑馬燈、或租用廣播宣傳車、動員鄰里 長宣導民眾周知。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並主動提供媒體背 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三、重大意外事故: 如交通、捷運、火災、學生校園及教學安全、集體食物中毒等,影響人次及範圍廣 大、情節重大者,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通知新聞處,必要時,由新聞處協助主管機 關首長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對外說明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 注意事項。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並視需要,主動提供媒體 背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 伍、新聞處得視需要,擇定本府或所屬機關可利用之場所或辦公地點就地成立重大事件之新 聞中心。其工作小組,由新聞處及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共同組成,統一對外發布新聞。主 管機關應就業務範圍,定時更新新聞資料,受借場所機關於必要時,得協助工作小組新 聞發布必要之協調事項,並視需要協助提供必要之機具設施,以利新聞發布。
  • 陸、重大新聞事件之發生,如屬跨局處業務性質者,得由新聞處協助主管機關,共同召開聯 合記者會。主管機關應就新聞事件所涉業務範圍、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提出書面說 明。
  • 柒、新聞事件之報導,事涉中央政府與地方機關事務者,由主管機關協助新聞處召開記者會 ,並就業務所涉之範圍,提供詳細背景資料說明。
  • 捌、本府暨主管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並得視需要,隨時發布新 聞或召開記者會,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解釋與說明,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 促進市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 玖、本府暨主管機關例行性新聞聯繫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設置發言人及加強新聞聯繫 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