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機關市政新聞發布、即時傳達政令,提 升市政宣導效率、加強媒體溝通,促進政府與民眾的雙向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應依本作業要點,就主管業務性質及範圍,將新聞發布分為一般及重大 二項等級,並依本要點作業流程辦理新聞發布。
- 三、本府暨所屬機關之經常業務,得視業務各階段之進度及特性:由各主管機關發布新聞或 召開記者會,發布媒體周知。其屬一般新聞之發布,由各該主管機關自行撰寫,並經主 管同意後發布。
- 四、本府暨所屬機關遇有下列重大事件時,應依其屬性辦理新聞發布及各類媒體宣導: (一)重大天然災害:可預測性之天然災害,如颱風、土石流、豪雨等,應由防災主管 機關於事前掌握防災時效,主動發布新聞,對外說明預測災害之強度、範圍、民 眾應注意事項,並得立即要求本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協助,於必要時利 用電台插播及電視台跑馬燈周知民眾,加強防災宣導。如遇無法預測之重大天然 災害,本府得視需要,於災後由新聞處迅速成立新聞中心,由市長或其指派之代 表對外召開記者會,說明本市受災、救災情形、受災戶安置政策及災後復建進度 。重大事件之新聞中心,新聞處得視需要,擇定本府暨所屬機關可利用之場所或 辦公地點就地成立。新聞中心設工作小組,由新聞處及各業務主管機關指派代表 共同組成,統一對外發布新聞。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就業務範圍,定時更新新聞資 料,受借場所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協助工作小組新聞發布必要之協調事項,並 視需要協助提供必要之機具設施,以利新聞發布。 (二)重大民生事件:如緊急停水、停電、流行病擴散等重大民生事件,影響人數及範 圍廣大者,主管機關應主動通知新聞處,得視需要由新聞處協助各該主管機關召 開記者會,並於會後發布新聞,對外說明事件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 眾配合注意事項。各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利用電台插播、電視台跑馬燈、或租 用廣播宣傳車、動員鄰里長宣導民眾周知。各主管機關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 發展動態,並主動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加強宣導。 (三)重大意外事故:如交通、捷運、火災、學生校園及教學安全、集體食物中毒、性 侵害防治、公務機關性騷擾等,影響人次及範圍廣大、情節重大者,業務主管機 關應主動通知新聞處,必要時由新聞處協助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召開記者會,發布 新聞,對外說明影響層面、善後處理情形並呼籲民眾配合注意事項。各主管機關 應充分瞭解掌握事件後續發展動態,並視需要,主動提供媒體背景說明資料,加 強宣導。
- 五、重大新聞事件之發生,如屬跨局處業務性質者,得由新聞處協助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 共同召開聯合記者會。業務主管機關,應就新聞事件所涉業務範圍、影響層面、善後處 理情形提出書面說明。
- 六、新聞事件之報導,事涉中央政府與地方機關事務者,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協助新聞處召 開記者會,並就業務所涉之範圍,提供詳細背景資料說明。
- 七、本府暨所屬機關應隨時瞭解掌握各該管機關業務之媒體報導,並得視需要,隨時發布新 聞或召開記者會,針對媒體不實之報導提出澄清、解釋與說明,以導正本府整體形象、 促進市政新聞之平衡報導。
- 八、本府暨所屬機關例行性新聞聯繫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設置發言人及加強新聞聯繫 工作實施要點辦理。
- 九、本作業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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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3-2003
臺北市政府市政新聞發布標準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9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89)北市新四字第8921072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