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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四字第890826500號函訂定全文14點;並自89年9月1日生效
  • 一、為鼓勵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發展工程技術,提高工作效能,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機關,指本府所屬以公共工程之興建為主要職掌且實際辦理工程現劃、 設計或監造之機關。 本要點所稱員工,指工程機關之下列員工: (一)編制內職員及預算內之各類工友。 (二)核准有案之臨時聘僱人員或由其他機關調用人員。 前項第一款預算內之各類工友,不包括臨時按日支薪各類僱工及寒暑假分發實習學生。
  • 三、工程機關之員工工程效率獎金在各該工程機關工程管理費內提撥,以當年實際執行之工 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但當年度工程效率獎金不敷支應,而工程管理 費或補償工作費有餘額時,得予調整列支,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
  • 四、工程管理費之提撥比率於年度開始時未能確定者,得就當年度工程管理費預算數先提百 分之三十發給工程效率獎金,至年度結束時,再按實做工程金額計算。未達預提金額時 ,應予追還;超過預提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一次補發,但不得超過規定級點標準。 當年度實際可提撥之工程管理費不敷分配工程效率獎金者,其級點折合率應比率降低之 。
  • 五、工程機關代辦工程,其工程效率獎金之提撥,準用前二點規定辦理。
  • 六、工程效率獎金依下列標準按月發給: (一)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之人員,依下表發給:

    支給工程獎金人員職等職務表

    級點

    第十三職等

    8.0

    第十二職等

    8.0

    第十一職等

    7.5

    第十職等主管

    7.0

    第十職非主管、第九職等主管

    6.5

    第九職非主管、第八職等主管

    6.0

    第八職非主管、第七職等主管

    5.5

    第七職非主管、第六職等主管

    5.0

    第六職非主管、第五職等主管

    4.5

    第五職非主管

    4.0

    第四職等

    3.5

    第三職等

    3.0

    第二職等

    2.5

    第一職等

    2.0

    下水道維護操作技工

    2.5

    戶外操作技工、測工及工程車等駕駛

    2.0

    一般工務技工、測工、駕駛

    1.5

    工友

    1.0

    (二)配合工程工作之人員,按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人員發給標準八折支給。但技工及工 友仍按前款規定標準發給。 (三)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人員,得比照前二款相當職務人員發給。 (四)依規定指派擔任工程臨時任務編組之主管,經報奉准有案者,其工程效率獎金依 其本職職等主管人員發給。 負責主辦特殊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或其他重要艱鉅工程工作之各級人員,經機關首 長核定得依前項表內標準酌量增加級點。但最高以不超過當月標準級點百分之五十為限 。 第一項工程效率獎金級點折合率,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第二項增加級點之評定基準及範圍,應由各工程機關考績委員會評擬,報請機關首長核 定後實施。
  • 七、工程效率獎金之發放,由工程機關會計單位將預算執行進度提供人事單位,再由人事單 位將差勤獎懲紀錄統計彙整後,併送出納單位依前點規定造冊發給。
  • 八、員工全部時間調至其他機關工作者,一律不發工程效率獎金;部分時間調兼或每月中途 到戰、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出勤日數核發。
  • 九、員工曠職、曠工、請假或受處分者,依下列規定扣除了工程效率獎金,扣除標準以發布 人事命令當月為基準: (一)曠職、曠工一次者,扣除全月工程效率獎金三分之一,當月三次以上者,扣除全 月工程效率獎金全部。 (二)請事假一日,按日扣除工程效率獎金;請病假、分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 、喪假者,按日扣除工程效率獎金二分之一。 (三)公假、骨髓捐贈假、器增捐贈假在一星期以內者不扣,超過一星期者自第八日起 不發。 (四)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獎懲規定受申誡處分者,扣除全月工程效率獎金二分之 一,記過者扣除全月工程效率獎金全部,記大過者,扣除工程效率獎金三個月, 同一年度之功過得予相抵;工程機關應視相抵結果,補發或不扣除工程效率獎金 。 (五)依公務員懲戒法受申戒處分者,扣除全月工程效率獎金全部,受記過、減俸、降 級處分者,扣除工程效率獎金六個月,自休職、撤職處分者,自休職、撒職之日 停發工程效率獎金。
  • 十、工程機關對所屬員工服務成績應嚴加考核,凡工作不力,有影響工程效率者,應依相關 規定檢討懲處,並依前點規定扣除其工程效率獎金。
  • 十一、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者,在出國期間不發工程效率獎金。
  • 十二、工程機關指派員工參加各種訓練期間在一個月以內者,工程效率獎金照發;超過一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其實際到工之日核實發給。員工因依兵役法受教育、勤務、 點閱或臨時召集訓練期間,工程效率獎金照發。 職務經奉准聘僱他人代理時,代理人得比照其代理之職務發給工程效率獎金。
  • 十三、工程機關員工已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加給或津貼者,得與本要點規定之工程效率獎 金擇一支領。選擇領取工程效率獎金者,其專業加給應改支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 十四、其他非工程機關辦理各項建設工程技術人員,其工程管理費可容納支給工程效率獎金 時,得專案報准,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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