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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主一字第092007026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二、九十二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機關三級 。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定之。
  • 四、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等融資性收支。
  •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主計處定之。
  •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 目編列。
  •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七、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九十二年度中央及地方 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八、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設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九、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本府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 分配情形,簽報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 第 三 章 概算之編製
  • 十、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頒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畫及預算籌編原則編製 概算。 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 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 十一、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暨九十一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 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本府,並另以一份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
  • 十二、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 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本府,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並各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義工服務計畫,應送請本府人事 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二)研究發展計畫及出版品計畫,應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各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送請 主計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四)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送請本 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五)公共工程中程計畫,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三、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 處所訂共同性費用項目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十四、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或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業務)收支、資金運用及 盈虧(餘絀)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與虧損 (短絀)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 關科目項下。
  • 十五、各主管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時程,陳報主管機關送主計 處彙陳本府,按規定時間陳送行政院。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項下之補助款,應依補助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及第四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十六、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本府各類中長程公共建 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作業 ,依規定期限詳細填明,檢同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院有關機 關並副知主計處。
  • 第 四 章 概算之審查
  • 十七、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送達本府後,即交由主計處彙核整理。
  • 十八、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概算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檢討,並將檢討結果按規定時 間送達主計處,以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 十九、人事處、研考會及資訊中心依第十二點規定先期審查各專案計畫之初審結果及公共工 程中程計畫之複評結果,應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 二十、主計處就各主管機關所編歲出概算,連同各專案計畫先期審查結果及公共工程中程計 畫複評結果彙核整理,會同有關機關舉行初步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論提報預算審查 委員會議審議。 前項審查會議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主管機關關於所編概算內容之說明。
  • 二十一、主計處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應即綜合整理,擬訂本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 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簽報市長核定 後函知各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 第 五 章 預算案之編製
  • 二十二、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一點核定情形,編擬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 機關。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應依本府核定情形切實審核,併同本機 關單位預算,綜合彙編主管預算,並加具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 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屬各機關之單 位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同時另以主管歲入預算表一份送財政局。
  • 二十三、本府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收支預算數,函送行政院主計處。
  • 二十四、各機關於概算審查期間,如有配合新增(修)法律規定,或臨時重大施政需要,致 須增列計畫及經費,而未及列入本府核定之歲出預算額度者,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 ,於其歲出預算額度內,儘先調整容納。
  • 二十五、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由主管機關彙編附 入主管預算並送主計處彙案函送行政院主計處。
  • 二十六、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管歲入預算,綜合 編成本市地方總預算案歲入預算,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
  • 二十七、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處理,其有於原核定 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應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 二十八、主計處應根據各類歲入、歲出預算,連同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彙整編成本市地方總 預算案,提報市政會議議決。
  • 二十九、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由本府依規定時間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並附送施政計畫。
  • 三十、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 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 配合分析說明。
  • 三十一、本府各機關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其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 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
  • 第 六 章 附則
  • 三十二、本市地方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三十三、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施行期間至九十二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發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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