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笫三項之規定,推動 公共建築物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特設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 諮詢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 勘驗。 (二)本設施之分類、分期、分區改善計畫之諮詢及審查事項。 (三)本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四)本設施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五)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經費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審議、考核。 (六)應新建公有建築物主辦機關之邀請,於建築物規劃設計階段,提供設置無障礙設 備與設施之參考意見。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兼任並為當然委員 ,另置委員十六人,由左列人員組成。 (一)學者專家代表三人(至少應包括復建醫學及定向行動紃練專家各一人)。 (二)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四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土木及結構技師公會代表各一人。 (五)本府社會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六)本府都市發展局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七)建管處會計及相關業務主管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職務異動者,並應隨時改聘(派) 兼之。
- 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綜理行政業務,另置幹事二人均由建管處派員兼任。
-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 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膱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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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6307127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