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二、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申請、審核及核發,由臺北市政府勞 工局 (以下簡稱勞工局) 辦理。
- 三、申請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 設籍並居住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六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市核發 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 (三) 具工作能力與創業意願且新創業之身心障礙者。 (四) 經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臺北銀行) 或本市其他公、民 營銀行 (以下簡稱其他公民營銀行) 核准創業貸款者。 (五) 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所經營行業之稅籍,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營 業登記。
- 四、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最長以六年為限,依每年可貼補利息之創業貸款金 額,按臺北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第一個營業日基本放款利率五折,為 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利息貼補計算基準。 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最高金額如下: (一) 第一年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 第二年為核定金額百分之九十。 (三) 第三年為核定金額百分之八十。 (四) 第四年為核定金額百分之七十。 (五) 第五年為核定金額百分之六十。 (六) 第六年為核定金額百分之五十。 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未達前二項規定者,依實際貸款金額及還款年限 貼補,超過前二項規定部分不予貼補。
- 五、台資共同創業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同時申請利息貼補。但同一事業 申請者不得超過三人,且均應登記為共同負責人。
- 六、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一次為限,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 款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不再貼補外,並應追繳已貼補之金額。
- 七、申請者應依臺北銀行或其他公民營銀行之創業貸款規定,取得貸款銀 行同意創業貸款之授信核定通知書後,檢具申請表,並附下列證件申 請之。 (一) 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二) 戶口名簿影本。 (三) 創業計畫書。 (四) 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或開 (孰) 業許可證影本。 前項創業計畫勞工局得設輔導審議小組協助之。
- 八、前條申請經核准者,應於每年六月、十二月檢齊各該六個月內向貸款 銀行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及本人印章、身分證,申請核發利息貼補。
- 九、利息貼補期間,申請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起終止貼補 。 (一) 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居住本市。 (二) 未親自經營或委託他人經營所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行業。 (三) 營業或經營權全部或一部轉讓。 (四) 未經勞工局核准而變更營業項目。
- 十、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定之。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或由本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 金支應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95)府勞三字第095319102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