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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6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92)府人一字第09225468400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為積極處理有關違章建築爭議 案件,特設臺北市違章建築複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由本府工務局督導建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八 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臺北律師公會代表一人。 (二)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本府法規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工務局代表一人。 (八)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各該公會或法人各推薦代表十人,均具委 員資格,由工務局建立委員資料庫,並於每次會議由工務局輪流邀請一人出席擔任委員 。 本小組另置幹事二人至五人,負責幕僚業務,由工務局派兼之。
  • 三、工務局對於下述違章建築爭議事件,得提請本小組審議: (一)對於違章建築之認定有重大疑義之事件。 (二)對於現行「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上述措施於嗣後有修正時,為修正 後之規定,以下亦同)及其他有關取締違章建築法令之解釋適用有重大疑義之事 件。 (三)違建拆除執行上有涉及公共安全之虞之事件。
  •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但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召開會議時應與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五、本小組為查明事實,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調查、實地勘驗或委託專業技師公會等到違 章建築現場鑑定,並於開會時提出報告。
  •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違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派員列席說明。
  • 七、本小組委員執行職務,應本於公正超然之立場,依「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所 揭示本府取締違章建築之政策、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如涉及重大法令適用疑義, 認為必要時,得簽會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府法規委員會表示意見。
  • 八、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本小組邀請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 時得支給出席費。
  • 九、本小組公決事項,除顯然違背本府政策或規定者外,應由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據以簽報核 定後,以工務局名義行之。
  •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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