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之蔬果及禽畜水產品動物 用藥殘留、違規使用食品添加物流入市面販售,以保障市民健康,特設臺北市政府查驗 蔬果殘留農藥及禽畜水產品監測聯合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各權責機關聯合查驗作業事項之協調。 (二)輔導農產品標示產地生產代號。 (三)研訂殘留農藥、動物用藥、違規食品添加物超過頻率高之產地、種類及抽驗件數 。 (四)辦理蔬果殘留農藥量及禽畜水產品動物用藥殘留、違規食品添加物之抽驗事項。 (五)宣導消費者對蔬果及禽畜水產品選購之正確觀念。 (六)其他有關蔬果殘留農藥及禽畜水產品查驗事項。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委員三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衛生署及本府法規委員會各派員一人兼任。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派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幹事三人,由衛 生局、產業發展局及臺北市市場處派員兼任,辦理各權責機關之業務。
- 五、本小組作業分工如下: (一)產業發展局執行臺北市產地蔬果殘留農藥查驗及本小組任務內有關權責業務,並 依農藥管理法之規定辦理。 (二)臺北市市場處督導本府委託經營本市農產、畜產及水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對批 發市場進場蔬果、禽畜水產品檢驗及本小組任務內有關權責業務;並依農產品市 場交易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及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衛生局執行本小組任務內(四)、(五)有關權責業務,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 定辦理。
- 六、各機關執行成果,應於每月十日前送本小組備查。
- 七、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八、本小組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會議交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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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衛食藥字第10440762400號函自104年11月2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