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 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北市性別工作平 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餘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一)臺北市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臺北市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臺北市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四)大學教授、法律專家各一人。 (五)本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六)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 時改聘(派);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工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幕僚作業;幹 事四人至六人,協助執行業務,由本府勞工局派員兼任。
- 五、本會受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相關佐證資料後,於二十日內交由 本府勞工局派員調查,或於必要時,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前項調查完畢,並作成調查報告後,提本會完成認定之審議程序,並將審議結果作成審 定書,移送本府勞工局以本府名義通知申訴人及相對人,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 處理。 前項審議會議應於調查人員提報調查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扣除例假日、休假日)召開 ,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審議時並以不公開為原則。 第一項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
- 六、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並得邀 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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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5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8041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